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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4]翊律函字第Y010号
事涉:京鹰钢琴应立即停止侵犯贝希斯坦合法权益
致: 长沙京鹰钢琴贸易有限公司
石亮 先生:
本律师依法取得德国贝希斯坦钢琴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贝希斯坦公司”)的授权,就贵司侵犯贝希斯坦公司合法权益事宜特向贵司发函:
“贝希斯坦”商标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的,贝希斯坦公司为该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未经贝希斯坦公司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贝希斯坦”商标,更不得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本律师发现贵司在www.myjpiano.com上擅自在使用“贝希斯坦”商标,并标注虚假价格,贵司的行为已侵害了贝希斯坦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贵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贝希斯坦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司并非贝希斯坦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无权使用“贝希斯坦”商标。
二、贵司的虚假宣传、虚假销售行为属欺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严重扰乱了钢琴销售市场的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贝希斯坦公司的合法利益。
同时,本律师还注意到,贵司在www.jingyingpianos.com上称“伯恩斯坦”钢琴产自“德国贝希斯坦印尼工厂”,贵司在没做任何核实的前提下擅自发布该信息已侵害了贝希斯坦公司的权利。本律师代表贝希斯坦公司在此再次声明:伯恩斯坦钢琴不属于贝希斯坦家族系列产品,与贝希斯坦公司无关。贝希斯坦公司亦未在印尼设立工厂。
本律师现正式函告贵司:
1、贵司应立即删除不当信息,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2、贵司应在网站显目位置向贝希斯坦公司致歉。
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贵司应慎重对待本函所述内容。如贵司未能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本律师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