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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歌钢琴城应立即停止侵犯贝希斯坦合法权益

时间:2018-06-05 14:16:22    浏览次数:122 次

 

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

律 师 函  

[2014]翊律函字第Y011号

事涉:欧歌钢琴城应立即停止侵犯贝希斯坦合法权益

 

致: 乐合美嘉(北京)乐器有限公司     
李海燕  女士/先生:    
    本律师依法取得德国贝希斯坦钢琴制造股份公司(以下简称“贝希斯坦公司”)的授权,就贵司侵犯贝希斯坦公司合法权益事宜特向贵司发函:   
    “贝希斯坦”商标是根据中国法律规定进行注册的,贝希斯坦公司为该商标的唯一合法权利人,未经贝希斯坦公司授权,任何第三方不得擅自使用“贝希斯坦”商 标,更不得从事相应的经营活动。本律师发现贵司“欧歌钢琴城”上擅自在使用“贝希斯坦”商标,贵司的行为已侵害了贝希斯坦公司的合法权益:   
    一、贵司的行为已侵犯了贝希斯坦商标专用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贵司并非贝希斯坦公司的授权经销商,无权使用“贝希斯坦”商标。   
    二、贵司的虚假宣传、虚假销售行为属欺骗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利;同时也严重扰乱了钢琴销售市场的秩序,涉嫌不正当竞争,侵害了贝希斯坦公司的合法利益。

    本律师现正式函告贵司:
1、贵司应立即删除不当信息,并保证以后不再出现类似情况;
2、贵司应在网站显目位置向贝希斯坦公司致歉。

    为了避免事态的进一步扩大,贵司应慎重对待本函所述内容。如贵司未能立即停止违法、侵权行为,本律师将进一步采取法律措施,届时产生的一切后果均由贵司承担。

 

上海翊鸿律师事务所

二〇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